第四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稳定增长,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等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逐步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