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七条有效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依法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按规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科学技术人员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建立健全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