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和产业化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