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和产业化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