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