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