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说明等,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依据,规章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