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说明等,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依据,规章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