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