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