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负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