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