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活动,引导形成兼具生产性和观赏性的特色乡村景观。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