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执法部门等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