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的意志,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