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并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