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