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作出起草进度安排,及时组织相关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等人员起草,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应当针对地方性法规案拟调整规范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听证,并做好有关沟通与协调工作。

地方性法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请审议前,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应当组织立法论证、听证:

(一)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价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论证;

(二)拟在法定权限内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听证。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