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