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项目库、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