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编制立法项目库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作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召开论证会,对申请列入立法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并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沟通、衔接,形成立法项目库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项目库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