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规定并在配套制度通过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