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其他问题不宜在本次会议上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审查,或者再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提出报告。

暂不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经过修改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其他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继续审议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