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合法性以及对专业性问题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