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资料。

提案人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议案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