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