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