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本市立法工作。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届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整立法规划项目;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