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