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经营项目或者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应当报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