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水文、输变电、交通、气象、安全警示等附属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专用线路上搭接其它线路。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