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管理工作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情况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