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水资源保护补偿、节约用水、综合利用、水资源调度等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跨流域和跨部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开展常态化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