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为了加强保护、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四川省水资源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