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促进抑尘、除尘、防尘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