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自觉遵守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