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城市道路、建筑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并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绿化工程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注重考虑植被的扬尘防治效果,采用固土效应强、抗污染的植物品种。
(二)绿化带内土地面应当低于路侧围砌,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铺装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
(三)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者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确保不扬尘。种植完成后,树坑应覆盖卵石、木屑、挡板、草皮,或者作其他覆盖、围栏处理。
(四)绿化产生的垃圾,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应立即清除,其他地段应在当天内清理干净。
(五)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须停止绿化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