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政道路保洁作业应当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在干燥气候及污染天气等条件下,应当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公路、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