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在扬尘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或者大气污染达到应急预案规定的条件时,根据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