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执法力度,组织建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惩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