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有效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也可以由有关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起草。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