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族与外事华侨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族与外事华侨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后,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确需调整新增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民族与外事华侨委员会研究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重新公布。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通过前,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划、计划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并督促有关机关和部门及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