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以及其他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