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违法问题查处、存在问题整改等情况,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