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