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住建、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从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