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活饮用水相关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为公众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机场、车站、医院、学校、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机构以及居民小区,不得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涉水产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