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供水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