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十条有效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水源基本情况和卫生防护平面图、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示意图、供水系统示意图;(三)水质检测报告书;(四)水质检验能力证明材料;(五)涉水产品索证资料;(六)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