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规划研究、信息核查、意愿征询、资产评估、公开交易方案编报等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第三方技术力量服务采购。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