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规划研究、信息核查、意愿征询、资产评估、公开交易方案编报等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第三方技术力量服务采购。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