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镇人民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权属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个别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调查结果应当在属地镇和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认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