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农村集体资产运行和收益分配方式,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长效机制,促进片区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鼓励片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土地、人才、资金等资源要素,依法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通过项目开发、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构建互利共赢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片区联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